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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1.新生入校后,分党校要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启蒙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2.入党申请人提出申请6个月以上,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方可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于每学期末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审批备案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审批备案汇总表》(附件1-2)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6个月以上,在综合培养考察情况的基础上,经党支部研究,推荐其中优秀分子参加党校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6个学时。

二、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3.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内容应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加入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4.我校非事业编人员,确定发展对象时,需在我校工作满5年以上。

5.校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培训、考试情况计入《发展对象培训结业登记表》,未经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6.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各党委、党总支按照多于往年同期发展计划10%左右确定党员发展对象,经公示无异议,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7.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党校培训、实践锻炼、组织考察等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进一步教育培养。

三、预备党员的接收

8.党委、党总支研究确定拟接收入党发展对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填写《拟接收入党发展对象情况登记表》、《拟接收入党发展对象情况汇总表》(附件3-4)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9.党委、党总支审批党员前,由党委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不再通过民意测验、座谈等方式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10.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11.为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四、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2.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对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应在会上介绍原所在党组织吸收其入党情况及预备期间表现情况。

13.对于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14.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和校规校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附件:1.《入党积极分子审批备案登记表》

2.《入党积极分子审批备案汇总表》

3.《拟接收入党发展对象情况登记表》

4.《拟接收入党发展对象情况汇总表》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