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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工作

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理工大党发[2006]3520061211日印发)

  

为进一步做好在我校共青团员中发展党员工作,使我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重要性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的性质所决定的。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源源不断地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是共青团责无旁贷的职责。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加强团的建设的需要。做好这项工作,既可以影响和带动团员队伍建设,形成团员队伍政治思想上的正确导向,帮助广大团员青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又可以扩大团组织的社会影响,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深入开展“推优”工作,把广大团员青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人才,使青年在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伟大事业中奋发有为,正是我们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希望所在。

二、认真做好推荐对象的培养工作

加强对广大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帮助团员青年端正入党动机,提高团员青年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保证推荐质量的基础。各院(部)团委、团总支要按照党组织的部署和要求,配合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培训工作,有计划地通过党校、团校等阵地,通过团小组活动、党章学习小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会等载体,对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教育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

三、“推优”条件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须经团组织推荐。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2.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参加过党校学习并取得合格证书;

3.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名次一般不低于班级学生人数的半数,且近一年来无不及格现象;

4.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遵守校规校纪,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起到模范作用。

(二)凡具备基本条件,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推荐:

1.获国家、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2.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及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

3.在全国、省级各类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者;

4.国家、省、市、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者;

5.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

(三)属下列情况者,不能推荐:

1.在校期间受过校内处分至推荐时不满一年者;

2.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培养时间不满一年者;

四、推荐步骤

基层“推优”工作在党总支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由院(部)团委、团总支负责组织实施,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具体步骤为:

(一)团支部根据“推优”条件,确定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名单。

(二)以团支部为单位召开团员大会,公布“推优”条件,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情况。大会由院(部)团委、团总支派人主持。

(三)在团员大会上对申请入党团员进行民主测评。出席人数超过团员总人数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测评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团员半数以上,且反对票不超过三分之一者,推荐有效。

(四)团支部以书面形式向院(部)团委、团总支上报民主推荐结果。

(五)院(部)团委、团总支根据推荐结果确定“推优”候选人,在全院(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对推荐人选如有异议或意见者,可向院(部)团委、团总支提出,院(部)团委、团总支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

(六)公示无异议者,填写《山东理工大学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各院(部)团委、团总支汇总名单报学校团委备案。

(七)各院(部)团委、团总支向推荐人选所在党支部进行推荐。

(八)党支部根据团委、团总支的“推优”意见,按照党员发展程序,对符合党员条件的,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符合“推优”条件的校学生会学生干部,由校团委直接向相关院(部)团委、团总支推荐,纳入院(部)团组织推优整体计划,根据被推荐对象的工作实绩、学习成绩和院(部)、班级的日常表现情况,进入推优程序。

“推优”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须重新推荐。

五、“推优”工作的时间安排

“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期组织一次,于每年的5月、11月份进行。

六、“推优”工作要求

(一)院(部)党总支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及时听取团组织关于“推优”工作的汇报,积极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对“推优”工作进行一次研究和检查,促进“推优”工作健康开展。

(二)校团委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院(部)团委、团总支要经常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推优”工作;根据党组织发展党员计划的要求和团员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思想基础以及培养教育情况,制定“推优”计划;要建立健全“推优”档案,严格培养教育和成长进步情况的考察和记载,确保“推优”工作质量。

七、本实施意见由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