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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严格把好党员发展入口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决定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是党员队伍的后备力量,各党支部、团支部要重视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考察、培养,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积极主动作为,勇于担当,乐于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四条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综合素质作为重要考察内容,从党性修养、品德行为、模范带头、学习成绩、工作表现等方面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情况,作为确定党员发展对象严格遵守的标准。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第六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入党动机端正,理想信念坚定,立志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作风正派,团结同学,有群众威信,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起到带头作用,具有奉献精神;学习态度端正,上学期的智育或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60%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经过对入党申请人一段时间的培养,根据情况可以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首先由入党申请人所在班级的群团组织进行无记名投票推优,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对入党申请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然后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在群团组织推优和党员推荐票数超过应参加推荐人数半数以上的人选中,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团龄。党支部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八条 党支部负责日常培养、教育和考察。党支部不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理论教育和社会实践教育,可通过讲座、微党课、去红色基地参观学习等方式进行培养教育。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利用各种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础理论知识教育、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性教育、模范党员典型事迹教育等,引导他们不断加深对党的了解,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九条  安排培养联系人。各党支部为每名入党积极分子指派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在培养考察期间,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规范培养考察程序。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组织递交一篇书面思想汇报,培养联系人依据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和群众的反映对其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意见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并转达至入党积极分子本人,以督促其不断进步。党支部每半年填写考察情况,根据考察情况确定重点培养对象。

第十一条  党校教育。学院党委一般每学期举办一期党校,对重点培养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和教育,帮助他们提升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端正入党动机,为将来加入党组织打下坚实基础。未经过党校培训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列为党员发展对象。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取消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考察期内,出现下列任一现象或行为的,经党支部研究后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1.理想信念动摇,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3.入党动机不端正,讲索取,不讲奉献,对党组织隐瞒自己的错误行为和思想观点,不忠诚不老实者;

4.对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积极不主动完成,多次不参加组织活动或在各种活动中起消极作用,不按要求向党组织递交书面思想汇报经教育提醒不改者;

5.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入党积极分子资格者;

6.党课培训结业考试作弊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党委。